降成本支持政策(25條)
2.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用房或產權為行政事業性單位房產的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收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3.對在疫情期間為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基地、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支持。(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4.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企業,鼓勵各地給予一定資金補貼。(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各市人民政府)
5.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確因流動資金緊張、繳費困難,實行“欠費不停供、不收滯納金”措施;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電力公司配合)
6.按規定給予平價店補貼支持,落實對設立農副產品平價直銷區的大型超市、社區連鎖店暫緩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規定。(皖發改價費函〔2020〕47號,省發展改革委)
7.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謴?。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基本電費計收方式選定后3個月內保持不變”“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天”等條件限制。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至今年2月1日。(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8.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超過合同約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實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電費。(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9.對為疫情防控直接服務的新建、擴建醫療等場所用電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10.在疫情防控應急響應期內,對我省申請人按照國家標準生產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醫用防護服、醫用隔離(防護)眼罩等所涉及醫療器械新產品,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首次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其注冊費一律實行零收費。(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11.將政府組織并持有合法手續的農民工包車運輸車輛,納入疫情防控應急運輸綠色通道政策范圍,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間農民工包車運輸的緊急通知》,省交通運輸廳)
12.疫情防控期間,省市場監管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省內復工復產企業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收費、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項目收費、特種設備檢驗項目收費減少50%;省市場監管局所屬質量與標準化研究機構,對省內企業所需的中外標準信息咨詢服務、標準時效性確認和標準翻譯費用予以免收。(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3.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免收省內企業的注冊檢驗費、應急檢驗費。(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4.鼓勵社會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根據自身實際與企業需求視情減免收費;鼓勵各類農貿市場開辦者對疫情防控期間場內經營者攤位費予以免收或減收。(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5.落實專利費用減繳政策,積極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專利收費減繳備案,擴大減繳企業覆蓋面。(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6.省質檢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省內生產企業送檢的疫情防護物資檢驗檢測費一律免收。所有復工企業送檢的非疫情防護物資檢測費按收費標準的50%收取,對特別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檢測收費“一事一議”。(皖市監辦函〔2020〕57 號,省市場監管局)
17.支持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按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建金函〔2020〕114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8.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確因流動資金緊張、交費有困難的,疫情防控期間實行欠費不停電措施。(皖電辦〔2020〕46號,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19.組織實施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暫退工作,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范圍之內。暫退工作要在2020年3月5日前完成。(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20.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進口貨物的滯報金,起征日順延至安徽省確定并公布的復工日期。涉及補辦減免稅手續的,在減免稅證明正式簽發之日起14日內申報的,免征滯報金。(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21.對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皖政辦明電〔2020〕7號,各市人民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22.涉農企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3個月。(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發展改革委)
23.2月到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6月底前,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在此期間對職工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還款的公積金貸款不作逾期處理。(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24.對承擔市場保供的農業企業免費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
25.鼓勵電信運營企業、云平臺企業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免費提供云上辦公服務。(皖辦明電〔2020〕13號)